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要檢視納稅相關憑證

  • 發布日期 : 2013-11-05

【記者 黃明生/台南報導】已公開發行股票,但股票未上市之公司於證券持有人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受理遺產或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遺產稅或贈與稅繳(免)稅證明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
,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若是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因非屬交易行為,則不需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在受理上項股權移轉登記時,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15,000元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94年度繼承乙君所持有A有限公司股份,A公司已公開發行股票但股票未上市,於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並未通知甲君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該行為經該局查獲即依法處罰,又調閱乙君之遺產稅申報資料,尚發現漏報乙君所持有A公司之股份,該局已將所查獲資料通報補課乙君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務必依規定檢視相關納(免)稅憑證,以免查獲時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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