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調降為十萬分之四

  • 發布日期 : 2013-10-07

【記者 王瑞慧 報導】財政部今日發布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自97年10月6日起,由千分之零點一調降為十萬分之四,調降幅度達60%,期能提升我國期貨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說明,97年8月6日公布修正之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將股價類期貨契約之稅率下限,由「千分之零點一」修正為「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已授與行政院調降徵收率之空間。期貨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期貨商公會、業者紛紛表達調降徵收率之期望,財政部經蒐集各方意見綜合分析後,認為可適度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交易稅徵收率,以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擴大我國期貨市場規模,爰報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10月6日起將徵收率由現行「千分之零點一」調降為「十萬分之四」。
按行政院前曾核定自95年1月1日起,將股價類期貨契約之交易稅徵收率由千分之零點二五調降為千分之零點一,調降幅度60%,而本次調降幅度與前次相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國內法人及外資買賣一口股價類期貨契約手續費平均為新臺幣75元,而本次徵收率調降後,以臺指期貨契約指數6,500點為例,每口交易稅僅52元,已低於平均手續費。
財政部表示,世界各國對於期貨交易雖未課徵交易稅,惟多有課徵所得稅。鑒於我國投資人交易習慣多傾向課徵交易稅,爰於87年7月1日起對於在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者,課徵期貨交易稅,並停徵期貨交易所得稅。影響期貨交易成本之因素,除交易稅外,尚有手續費及資訊費等,為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除由該部調降期貨交易稅徵收率外,尚有賴期貨主管機關、相關公會及業者調降手續費及提出活絡期貨市場之相關措施等,多管齊下
,以有效吸引投資人參與,擴大市場交易量,並期對提升外資交易比重有所助益。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