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有為的政府敞開您仁慈的心胸來接納擁抱這一群無助而已經換證的記帳士

  • 發布日期 : 2009-04-18

政府施政一切應該要以人民福祉為依歸,並且要以能夠解決人民須求為最高之職志,而不是製造人民的不安與社會的動盪,人民要什麼政府應該要盡量想辦法去滿足,這才是大有為政府應該有的態度,也才是可以被人民信賴及懇定的政府。
記帳士法之立法就是為了要解決40年來一群一直在執行會計工作業務,而被稱之為地下會計師者的一種執業尊嚴,所以大有為的立法院尊敬的立委諸公們在不分黨派下完成了一部世紀大法-記帳士法,記帳士法完成後因時任財政部大次長林増吉之抵制、反對,而將記帳士法拆成二種身份,一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經考試人員),另一為記帳士(後經考試及格人員),致此讓本業不得安寧。
該部記帳士大法,經立法院立法完成後嘉惠6,600多位原有執業之業者取得執業尊嚴,但因被區分為二種身份,對原有爭取立法業者形成歧視與不公,當時業者曾與時任財政部大次長林增吉溝通,其曾說請業者再次提修法,所以才有96年6月15日再次的修法,當時修法經立法院194位委員出席、152位通過、14位棄權、28位反對,在當得到4分之3以上出席委員認同而通過,修訂第二條第二項以證換證,原想本來可天下太平,共同為國家社會,盡點心、出點力,協助政府稅制改革及推動,哪知財政部再次提出釋憲,而且在極短暫之時間內被大法官釋憲為違憲,不無讓人聯想到可能有政治操作,實在讓業者不能信服。
詳閱釋憲文後不外乎考試定其資格,考試有多種,以訓代考亦是其中一種,記帳士法第35條已明定換證人員每年應接受政府指定之大學修習24小時之專業訓練課程,同時結訓時尚須經過測驗始能取得結業證明書,業者確實已具備專業資格,其實不應該再否認其專業性,同時這一群善良的業者每年都經過各區國稅局大測驗(1.營業稅二個一期之申報、2.每年的暫繳申報、3.每年五月份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4.每年綜合所得稅之申報)等等。
大法官453號釋憲文違憲之精神在於其執業資格係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所以才違憲,但是記帳士法第35條其執業資格係由立法院立法時就直接定訂根本就沒有違憲之虞,究其第二條第二項亦只是以證換證那來的違憲。
比照地政士、以及最近才通過立法之專利師法,某些專業人員亦可免試取得專利師證照,其實財政部並沒有照顧這批換證業者,反觀內政部支持地政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支持專利師,其實我們大有為的政府應該要善盡義務以大氣度的心胸來面對本案換證所有執業人員。

筆者 黃明生
現任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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