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申購與贖回均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 發布日期 : 2013-09-23

【記者 王瑞慧 報導】在金融市場日趨自由的今日
,投資管道漸趨多元、投資環境也急遽變化中。共同基金乃是所有投資人或合夥人將其資金予以彙集
,透過共同投資帳戶,以提供專業經理人和分散投資為目的的信託工具,在我國國內基金是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簡稱「投信」)發行受益憑證,藉以向大眾募集資金,再轉投資於股票或債券等金融工具。
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從事投資,如屬開放式基金,投資人申購或贖回該受益憑證,與公司發行新股及收回註銷性質雷同,均屬初級市場交易,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不屬於交易之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有關開放式基金之申購與贖回,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投資人向基金發行公司申購後,得依同法第25條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贖回該受益憑證。例如甲公司發行開放式基金,投資人A向甲公司申購後,嗣向甲公司申請贖回,發行公司將註銷該受益憑證,不得再轉讓予他人,如其他投資人B欲投資該檔基金,則需向發行公司提出申購手續,發行公司甲尚非逕以該向投資人A買回之受益憑證出賣予B。
該局進一步說明,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之交易實務並不相同,封閉式基金具有固定規模,發行公司於上市前提供投資人申購,當募集期間屆滿或基金募集達到預計規模後,即不再接受投資人申購或贖回,上市前之募集資金行為,屬初級市場交易,尚無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至於受益憑證申請上市後,投資人欲買賣該受益憑證,須透過證券商在集中市場進行交易,此種次級市場轉讓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而開放式基金規模並不固定,投資人可隨時向發行公司申購或贖回,屬初級市場之交易,尚無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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