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實體發行股票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 發布日期 : 2013-10-26

【記者 王瑞慧 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即所稱「無實體發行股票」
,惟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因此無實體股票須符合「公開發行」及「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兩項要件

該局說明無實體發行股票之目的乃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規定免印製股票存放於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透過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發給應募人有價證券存摺之方式,解決股票實體交易所帶來之手續繁複及流通過程風險
;又無實體發行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3項視為有價證券,並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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