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以合法進口酒品掩護私酒逃漏菸酒稅案

  • 發布日期 : 2013-11-05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內某公司以合法進口酒品掩護私製酒品出售,計短漏報2萬4千瓶私製酒品出廠,除補徵菸酒稅,並加罰漏稅額2倍之罰鍰。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91年間合法進口6,600瓶玻璃瓶0.6公升裝米酒,但國稅局查獲甲公司91及92年間銷售29,073瓶米酒,發現其中2萬4千瓶為保特瓶裝,與甲公司進口的「玻璃瓶裝」米酒不同
,其銷售酒品來源顯有異常,甲公司主張雖先開立予乙公司統一發票,銷售數量為2萬4千瓶保特瓶裝米酒,但發票備註欄載明為「預購」,屬於預定買賣,又因買受人支付之支票遭退票,實際上僅銷售1,300瓶。
但經進一步查證,甲公司開立之三聯式發票,僅存根聯備註欄有「預購」字樣,收執聯上並無填載,其記載不一致,且查甲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已全數列入當年度營業收入;結算申報書本期預收款為0元,而當年度資產負債表亦無預收貨款,故其主張為預定買賣,顯非實情,又乙公司自甲公司購進保特瓶裝米酒,已在91年度銷售1萬瓶給下游丙公司,顯然甲公司主張並不屬實。因該公司無法提出該2萬4千瓶酒品來源及完稅證明,故補徵甲公司漏報2萬4千瓶米酒菸酒稅,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罰鍰。
該局呼籲廠商應誠實申報菸酒稅,以免因私製酒品銷售,除了補稅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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