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簽證股票,代徵人應注意是否短漏徵證券交易稅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 : 2013-11-17

【記者 王瑞慧 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規定,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繳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A君購買甲公司股票150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5元,成交總價額為2,250萬元
,應繳證券交易稅67,500元卻只繳22,500元;經該局書面告知A君涉嫌短繳證券交易稅45,000元,A君坦承誤認證券交易稅率是千分之1(目前證券交易稅率仍為千分之3),致造成短徵情形,A君除應依法賠繳短徵之稅款45,000元外,並經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罰鍰450,000元。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方(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因此代徵人代徵稅額如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須由代徵人負責賠繳並處以罰鍰。證券交易稅短漏徵之罰則相當重,本局特別提醒民眾代徵繳納該項稅款要特別審慎,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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