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

  • 發布日期 : 2013-12-28

【記者 甘德清 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98)年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開放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及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上開分拆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既需經同意後始得發行且得公開募銷,核屬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於賣出時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前「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人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
,其特別股與認股權不得分離;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公司債券與認股權不得分離。是附認股權特別股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交易依其特別股及公司債性質,分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及免徵證券交易稅。此次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分離型交易,分拆後特別股及公司債之交易仍依前開規定徵免證券交易稅;至分拆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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