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 發布日期 : 2011-01-12

【記者 王瑞慧 報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以免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其實際支付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年關將近,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員工聚餐
、摸彩等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費用列支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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