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利息外,亦有被拘提管收,甚或核發禁止命令之虞!!

  • 發布日期 : 2011-01-18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繳款通知書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為保全國家之租稅債權,稽徵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規定,得為各種租稅保全行為(例如就義務人名下之車輛或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欠稅達一定金額時報請境管機關限制出境等等)。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除得依法為上開保全行為外,原則上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會將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由執行處視個案具體情節,發文扣押銀行存款、薪資或查封不動產,通知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等,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所規定之要件,尚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限制義務人之人身自由。
該局補充說明,依據99年2月3日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如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稅捐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又不足清償所負債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執行處尚得核發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之生活及日常消費。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儘速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如義務人確有誠意繳納稅款,惟因經濟狀況不許可致無法一次完繳,亦可於移送執行後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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