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

  • 發布日期 : 2011-01-28

【記者 黃評仕 報導】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業經修正為3倍以下。財政部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從原規定一律處3倍罰鍰,修正依短匿稅額裁處0.5倍至2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凡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勞工宿舍等用地,及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之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或經申請之減免稅地。其適用或減免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申報恢復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尚有上開處罰之適用

該局對上開用地已展開清查,凡屬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出租、變更使用;勞工宿舍未專供勞工使用;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或不符減免規定者,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經人檢舉或該局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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