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公司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可限制清算人出境】

  • 發布日期 : 2011-02-23

【記者 黃評仕 報導】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滯欠稅款,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嗣後該營利事業經核准解散,並選任清算人,仍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庸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所稱「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係指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公司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所以,公司於清算期間,其欠稅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200萬元者,方可限制清算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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