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財產皆有可能遭禁止處分。

  • 發布日期 : 2011-02-25

【記者 陳威良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轄內有一公司因滯欠95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7仟萬餘元,而遭函請監理站及地政事務所就該公司相當於欠繳稅捐之之車輛、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該公司主張其就該等稅款已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尚在復查中,仍遭禁止處分登記,嚴重影響其權利。但因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財政部函釋規定,該公司雖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稽徵機關為了稅捐保全,仍得就該公司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該局做法於法並無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依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前項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故所稱「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另財政部已於99年9月10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
,規定所欠繳之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均應審酌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並函(副)知納稅義務人,主要目的係為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借款信用,可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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