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全稅捐債權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稽徵機關應依法並在符合比例原則下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 發布日期 : 2011-03-02

【記者 黃評仕 報導】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這就是所謂稅捐保全措施-禁止財產處分。
依財政部99年9月10日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該局對於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稅款已達10萬元以上者,依比例原則就義務人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由財產移轉,以規避財產受到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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