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子女出養非直系親屬關係,地上建物出養子女所有非屬自用住宅用地!

  • 發布日期 : 2011-03-09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除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外,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始可享受優惠稅率。
李姓市民持有土地一筆,其地上建物則登記於兒子名下,李君出售該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經審查李君已於該址辦妥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該處無出租無營業,惟李君之子雖其親生,已辦理出養,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停止;依法非屬直系親屬關係,即李君土地上建物登記於出養兒子名下,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無法按自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李君如於收養關係終止回復出養子女與其權利義務關係後再行出售土地,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其他要件亦與規定無違,即可按自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如有自用住宅用地相關問題,可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洽詢
,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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