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房屋、土地者,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 : 2011-06-03

【記者 王瑞慧 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即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
,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按持有期間長短分級課徵,1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1年至2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超過2年移轉者,則無須課徵。納稅義務人(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
.tw) 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選單,選擇「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進入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選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自行繳款),登錄相關欄項資料,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列印出條碼化繳款書,即可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2年以內房地移轉
,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情事,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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