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分期繳納必須由行政執行處核准。

  • 發布日期 : 2011-06-15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被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久就收到行政執行處發出的傳繳通知,因為擔心名下財產被查封拍賣,想要趕快繳納欠稅,但是現金存款不足以全數繳清,於是向國稅局請求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分期繳納的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因此,已經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能否分期繳納係由行政執行處審核與決定
;另外,依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5點,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後,義務人或第三人應該立下擔保書,或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品,或按核准的分期期數及各期金額開立票據
,交付國稅局保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後,應該依照期限確實繳納,如果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兌現,行政執行處將會廢止分期繳納,進行查封拍賣義務人及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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