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雖經解除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

  • 發布日期 : 2011-12-13

【記者 王瑞慧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嗣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以限制出境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卻誤以原欠稅即可置之不理,直到行政執行處對其任職公司發出扣薪之執行命令,方覺錯愕,而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雖規定對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期間逾5年後,應解除其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如稅捐稽徵機關已在徵收期間內,依稅捐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在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的執行期間內,仍可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仍請儘速繳納
,勿存僥倖心理,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增加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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