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檢舉逃漏稅獎金是有條件的

  • 發布日期 : 2013-03-28

【記者 黃明生 報導】為遏止逃漏稅,政府設有檢舉獎金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逃漏稅,但不是提出檢舉就有獎金拿,須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屬實,經裁處罰鍰並繳清者,才能獲得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檢舉人提供逃漏稅之事證,查獲違章漏稅屬實者,按規定稽徵機關應將罰鍰20%作為獎金,發放給檢舉人,每案最高可以領到新台幣480萬元,但若檢舉內容無法查獲逃漏稅、未達裁罰標準或罰鍰未繳清時,就沒辦法給予獎金,例如檢舉零星交易之漏開發票事件,因逃漏稅額小,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未達罰鍰標準,因此免處以罰鍰,則無獎金,另部分檢舉案件因檢舉人是從網路上查得商家資料,並無明確的逃漏稅事證,亦無法領取獎金。
該局表示民眾提供的違章漏稅事證一直是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基於租稅公平,歡迎民眾主動檢舉逃漏稅,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應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逃漏金額或其他相關之具體事證及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查核,打擊不法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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