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 發布日期 : 2013-03-16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如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又未經合法訴願之前置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事件,申請復查,案經該局於100年4月6日將復查決定書送達甲公司。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甲公司設址臺南市,應扣除在途期間5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00年4月7日起算,至同年5月11日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00年5月16日始經由該局收文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
該局提醒,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才算合法,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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