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有關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收入之比率,將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

  • 發布日期 : 2013-05-09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因考量機關團體多仰賴外界捐款,收入易受景氣循環影響,且其囿於支出須達收入70%始得免稅之比率限制,每年得累積以備未來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有限,影響其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將原規定免稅要件中機關團體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並增訂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可不受該比率限制,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分局說明,若未依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並提醒,機關團體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依新規定辦理。機關團體如有不符合支出比率60%要件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儘速編列結餘經費之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免遭補徵所得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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