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須課稅

  • 發布日期 : 2013-07-26

【記者 黃明生 報導】為鼓勵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多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所得稅法特別規定機關團體如果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都可免納所得稅;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機關團體可以享受免稅的範圍並不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仍須依法納稅

至於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要如何課稅呢?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可以先扣除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的差額後,如仍有餘數,才須就餘數納稅。
舉例說明:某機關團體甲有2個附屬作業組織A及B,甲本身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的差額為100萬元,A、B則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各為200萬元及300萬元,A、B雖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共500萬元,但可先扣除甲收入不足支應支出之差額100萬元後,餘400萬元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注意所得稅法及行政院之免稅標準的規定,正確申報所得,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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