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商品因過期或變質無法出售,如何申請報廢?

  • 發布日期 : 2013-07-05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內埔蔡小姐詢問:營利事業之商品因過期或變質無法出售,如何申請報廢?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或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報廢商品或原物料等有廢品出售所得,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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