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2013-10-2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102年2月26日修正後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增訂有關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申請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解決機關團體於免稅標準修正前經財政部或免稅標準修正後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嗣後如欲申請變更,如何適用前開法令修正後之申請期限問題,財政部發布令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 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 2條第 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俾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102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102年2月26日修正後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增訂有關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申請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解決機關團體於免稅標準修正前經財政部或免稅標準修正後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嗣後如欲申請變更,如何適用前開法令修正後之申請期限問題,財政部發布令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 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 2條第 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俾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102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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