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如何處理方能免罰?

  • 發布日期 : 2013-10-16

【記者 黃明生 報導】 枋寮陳小姐詢問:公司購買貨物時如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要如何處理才不會受到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如未經取得原始憑證之費用及損失,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注意上揭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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