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應續提折舊

  • 發布日期 : 2013-10-15

【記者 黃明生 報導】機器設備在使用一段期間後,因調整產品線或是產業的景氣變動等因素而閒置,可以繼續提列折舊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該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的性質,列報為當期的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甲公司99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公司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成本。但自102年1月1日起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提列該機器之折舊9萬元,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果閒置,仍應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當年度的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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