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發布日期 : 2013-10-11

【記者 黃明生 報導】枋寮張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供稽徵機關查核會有什麼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應於通知的期限內,提示全部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備查,如拒不提示,應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未依限提示,處1,500元以下罰鍰以外,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若部分未能提示,則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如不能於期限內提供相關帳簿憑證,應於通知期限內申請延期提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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