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在承銷階段取得IPO股票數量超過1萬股者,以後出售時全部均須核實課稅

  • 發布日期 : 2013-09-18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楊先生來電詢問,A公司股票在今(102)年3月上櫃,如果在公開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1萬5千股,並在今年8月出售9千股,明年需申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至於承銷取得則是指初次上市、上櫃前最近一次的承銷,尚不包括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階段所辦理的承銷。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承銷階段取得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超過1萬股,以後出售這些股票時,全部都須核實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楊先生102年3月以每股15元在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股票1萬5千股,同年8月以每股30元出售9千股,支付證券交易稅810元及手續費577元,因為楊先生是在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所以出售這些股票都須核實課稅。因此,楊先生明(103)年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申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為133,613元[(9,000股*(30-15)元-810元-577元],應納稅額20,041元(133,613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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